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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2022-04-19 15:01  

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文件

湖医党发〔2020〕66 号


关于印发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各部门、单位:
     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》已经 2019 年第三十次党委会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


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高校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载体,在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自我教育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。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(以下简称学生社团)的管理体制,规范、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,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,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促进和谐校园建设,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自愿、自觉组建,具有一定规模,按照章程开展业余文化活动的团体。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自己的行动指南。

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校纪校规的基础上,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、弘扬校园主旋律、拓展素质为根本宗旨;以社团章程为活动的基本依据;以自主、公开 为活动原则;以实现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发展 为根本目标;以社会实践、文化体育、学术研究、科技创新、社 会公益为基本活动途径,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。

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:

1.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促进社员(以下简称社员)德、 智、体等全面发展,拓展与提高社员综合素质;

2.开展健康有益、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,服务和团结社员,丰富校园文化;

3.维护学校稳定,促进校园和谐;

4.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       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党委领导、校团委的日常管理及指导开展工作。学生社团联合会承担管理社团的具体事务性工作。


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

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,应按理论学习、学术科技、文学艺术、社会科学、志愿公益服务、体育健身等分类申请登记。一个社团只能申请登记其中一类。

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为由校团委直接管理的校级社团和校团委间接管理、团总支直接管理的院级社团。成立校级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;成立院级社团必须向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,报校团委审批。

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.我校在校注册学生 10 人以上(含 10 名)基于共同的兴趣、 爱好,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,即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。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,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,学有余力。

2.有规范准确的社团名称和合理的组织机构。 

3.有明确、合法的建社宗旨与规范的章程。 

4.聘请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。 

5.性质相同、活动相近的校级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。 

6.非赢利性。

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、教育政策及校纪校规,不得有悖文明风尚。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:

1.社团名称:校级一般为“湖南医药学院学生××社团(协会、社)”、院级一般为“湖南医药学院××学院学生××社团(协会、社)”。

2.社团的宗旨,社团活动内容、范围和方式。 

3.组织管理制度、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。 

4.会费交纳标准。
       5.社员的权利和义务。

6.财务管理制度。 

7.负责人的任职条件、权限和产生、罢免的程序。

8.章程的修改程序。
       9.社团的终止程序。
       10.其他应当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。
      
 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程序:

1.申请:社团发起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登记,填写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申请表》。 社团发起人持本人学生证,向社团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(一式三份):

(1)筹备申请书;

(2)章程草案;

(3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及所属系的意见;

(4)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意见;

(5)活动计划书。

2.审批:属于意识形态类的学生社团组织须报党委宣传统战 部审核批准,其他社团由校团委审核批准。

3.备案:学生社团成立实行备案制,由校团委报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。

4 公告: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,由校团委发布成立公告。

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正式社团,应自校团委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社员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, 并予以公告。通过的章程和执行机构人员名册交团委存档。

第十二条 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,属非法社团,学校将予以取缔,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。 学校严禁成立“同乡会”一类的组织。


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

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,社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
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1.选举或改选社团负责人;

2.听取并审议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;

3.修改社团章程;

4.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;

5.监督社团财务开支情况。

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,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备案。

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的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;对社团更名、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;有效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 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。

第十七条 社团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。社团理事会实行社长负责制。

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、任免与更换:

1.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、副社长。

2.社团负责人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或由校团委实行推举加竞聘制产生,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。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 一年。

3.社团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校团委有权暂停或建议社员大会免除其职务:

(1)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。 

(2)严重失职或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负责人者。 

4.如有特殊情况,校团委可在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。


第四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九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。社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。

第二十条 社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 制度,可对社团的管理、建设、发展及社团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,损害成员利益的,社员有权向学校反映问题和情况。

第二十二条 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,并承担相应义务。

第二十三条 社员应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。社团干部要做到活动前有计划,活动中有记录,活动后有总结。活动中要注意会员安全。

第二十四条 社团应接受社团定期注册。


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

第二十五条 社团不得从事与本社团章程无关的活动;社团活动必须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、监督,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。

第二十六条 社团实行注册登记制度。社团负责人于每学期第三周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,填写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》,注册完成后,方可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。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行解散,不得开展活动。

第二十七条 社团注册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:

1.该社团章程;
       2.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;
       3.本学期计划;

4.本学期财务预算;

5.社团活动许可证;
       6.社团活动申请表;
       7.社团注册登记表;
       8.财务报表;
       9.社团管理条例;
       10.社团财务管理细则。
       第二十八条 社团应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与活动,计划应事先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。

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“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”,并附详细活动计划(含经费预算),经校团委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,方可开展。

1.与校外团体、单位、个人的联合活动 

2.联合其他社团举办的活动

3.面向全校学生组织的活动

4.大型文艺演出、讲座和报告等 

5.群众性集会和研讨会(常规讨论除外)

6.向同学收取费用的活动

7.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

8.涉及民族、宗教等问题的活动

9.到校外开展的活动
       10.其他重大活动
       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,注重有序、文明、高效、节俭;活动组织者要对安全负责。

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需动用学校相关资源的,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一般应在课余时间进行,不得影响正常学习与工作。

第三十三条 社团不得私刻公章,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,但须经校团委批准。

第三十四条 社团对外联络活动,必须诚实守信,不得盗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,不得有欺骗行为。


第六章 社团刊物的管理

第三十五条 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,版本,有顺序编号,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,用于社团内指导工作、宣传活动、交流经验、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或期刊。

第三十六条 社团刊物由宣传统战部和团委实行注册登记制度。社团创办刊物由社团负责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“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刊物申请表”,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,申请上应写清刊物的名称、宗旨、版本、主办单位、主编、指导老师的推荐意见、资金来源、发行范围及方式、联系办法等,经团委核准,报宣传统战部审批同意后,社团方可开始征稿、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。

第三十七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

1.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以及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。

2.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,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、出售、征订。

3.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准印证号、主办单位、出版日期、 主编姓名、指导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,并送交校宣传统战部、校团委存档。

4.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,宣传的方 式、地点等须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
5.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,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,若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,须经校团委同意。

6.社团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、合刊,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、 合刊,须预先经审批同意,增刊、合刊出版的报请方式均与原刊物相同。

7.审批登记后的社团刊物其名称、主办单位、主要负责人、 资金来源、发行范围及方式、联系办法等如有变动,须及时重新 到校团委登记,方可改动出版。

第三十八条 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,上有刊物 主编、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,报宣传统战部和团委审批同意后, 方可开印。


第七章 社团财务的管理

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,不能以任何理由、 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。

第四十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。社团的大型全校性活动可向校团委提出经费申请,并附详尽预算报告,经校团委研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,视情况给予一定支 持。社团可向社员收取一定会费,收取标准按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财会管理制度》执行。社团可寻求外部经费支持或社会赞助。社团经费的使用,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开展。

第四十一条 社团应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,但不得损害学校、社团的利益,不得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,社团接受捐赠、资助时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有关情况,并向全体社员公开。

第四十二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《湖南医药学 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》。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必须建立经费收支账目,经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(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),并制订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,每学期末必须向全体社员公布经费账目,主动接受社员的检查和监督。校团委将不定期对社团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,一旦发现问题,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
第四十三条 社团更替负责人时,应做好财务转接工作,原负责人须出具财务清单,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实无误后,转交新负责人。

第四十四条 社团财产为集体所有,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;社团终止时,其财产归属由社团主管部门负责处理。


第八章 社团的评比表彰

第四十五条 校团委每学年组织学生干部对全校社团进行考核评比,评选出校级“优秀社团”(按社团总数的 20%评选)、“优秀社团活动”(按社团全年活动总数 10%评选)、“优秀社团干部” (按社干总人数的 20%评选,最多不超过 3 人;有分社的社团, 各分社按照分社干部人数 20%评选,最多不超过 2 人)、“优秀社员”(规模 10 人以下的社团评选 1 人,60 人以下的社团评选 2-3人;150 人以下的社团评选 4-6 人;300 人以下的社团评选 6-8 人;300 人以上社团评选 9-12 名)。

第四十六条 优秀社团的基本条件:

1.自觉接受学校社团分管部门的领导,模范遵守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,认真履行本社团章程、宗旨与义务,无违规现象发生。

2.机构健全,制度完备,组织得力,管理有序,社团干部工作能力较强,社团具有较强凝聚力。

3.社团工作有计划、有记录、有总结,资料详实。

4.经常开展主题活动,内容丰富健康,形式活泼多样,效果好。

5.社团深受学生欢迎,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。

6.指导教师积极参与社团工作,与挂靠单位联系紧密。 

7. 社团成立已满一年。
       第四十七条 优秀社团的评选程序:
       1.社团申请。
       2.团委审查核实。
       3.公示结果。
       4.公布表彰。
       第四十八条 优秀社团活动评选条件:

1.申报社团注册三个月以上,且社团管理规范,运作有序,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,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以及《湖南医药 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》开展工作,无违纪记录,无不良投诉。

2.申报的活动必须是评选学年度内举办的活动,活动经过相应审批程序,活动的方案、总结、成果记录等材料齐全。

3.活动内容健康向上,形式新颖有创新,能突出本社团的特色。

4.组织到位,注重宣传,在校内外取得良好的反响。

5.在社团文化艺术节活动评比中已经获奖的活动,不参与此项评比。

第四十九条 优秀社团活动评选程序: 

1.社团申请。 

2.学生社团联合会评选。 

3.团委审查核实。

4.公示结果。

5.公布表彰。
       第五十条 优秀社团干部、优秀社员的基本条件:

1.政治立场坚定,思想觉悟高,积极要求上进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。

2.热爱学生社团,能积极为社团的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,提 出可行性建议。

3.社团干部担任职务一学期以上,工作认真负责、积极主动, 办事效率高,工作能力强,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,工作成绩突出。 经常组织社团活动,在社团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,群众基础好。 服从社团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安排,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,按时参加社团例会,并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。学习成绩合格, 一学期组织或参与活动五次以上。

4.社团成员加入本社团一学期以上,遵守社团章程,认真履行社员义务,热心社团工作,积极参加社团活动,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,出色完成社团所交给的任务,学习成绩合格,一学期参与社团活动五次以上。

5.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评优:

(1)因违纪行为受法律制裁、学校行政处分及社团内处分者.

(2)社团干部不履行工作职责,社团管理混乱,无故不参加社团例会者.

(3)无故缺席社团活动,经常迟到、早退者。 

(4)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者。 

(5)不服从安排且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
(6)学习成绩不及格者。
       第五十一条 优秀社团干部、优秀社员的评选程序: 

1.社团理事会推荐。
       2.社员大会民主评选。
       3.报校团委审批。
       4.公示结果。
       5.公布表彰,发给证书。


第九章 社团的变更、注销和解散

第五十二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在 15 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,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。学生社团修改章程,应当在 15 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,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核准、备案。

第五十三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当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,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提交注销登记:

1.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的。 

2.社团需分立、合并的。 

3.社团被责令解散的。 

4.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四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,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、经社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。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 务进行清算,出具清算报告书。清算期间,该社团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。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天内办理注销登 记,带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校团委审批后,该社团自行解散。

第五十五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作为其他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。

第五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停止该社团的日常活动或解散该社团,并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:

1.违反国家法律政策,严重违反校纪校规,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者。

2.背离社团活动宗旨,造成恶劣影响者。
       3.连续 6 个月社员不足 30 人,活动内容不被同学支持者。 

4.连续 6 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,机构瘫痪,无正式负责人,管理混乱者。 

5.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服从管理,情节严重者。 

6.每学年在指定时间内不进行社团登记注册者。 

7.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。

第五十七条 已注销、解散或被停止活动的社团,任何人不得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。社团的变更、注销和解散,校团委在报批后 5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。


第十章 附则

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湖医校发 〔2016〕13 号)自动废止。


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30 日印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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